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职工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也就不会有年假补偿的问题。而对于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在离职时未休完年假,企业应当将年假结算给员工。具体计算方式为:当年已上班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5天,减去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取整数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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