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不做假账、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 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 在从事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
- 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 任现职以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