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是指在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一定的业绩和成果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同时,需要在工作中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还需要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需要符合要求。
3. 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需要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的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者在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 从事企业及其它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需要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产业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积极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能够总结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者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发挥显著的咨询服务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 从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一定的成果条件。在会计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需要达到3项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