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4)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合格(使用)标准,并在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如下之一专业经历: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3.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8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上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