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师的管理办法
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聘任并派驻各镇的规划和自然资源技术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涉及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等方面,旨在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乡村规划师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职责
乡村规划师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 向镇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协助参与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2. 协助和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并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技术把关。
3. 深入乡村调查研究,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镇、村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把关,结合地方实际塑造乡村特色。
4. 对镇、村内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与指导,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并及时将规划建设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5. 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规划的立项方案论证并出具立项初审意见,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规划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6. 向镇政府提出改进和提高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建议意见。
7. 其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事务。
二、能力
乡村规划师应具备以下能力:
1. 具有扎实的公共管理、城市/乡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知识。
2. 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能力。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4. 具有一定的设计能力,了解城市/乡村规划设计原则和方法。
5.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熟悉CAD、GIS等软件的操作。
6. 具有较强的文书写作能力。
三、考核办法
1. 乡村规划师应按时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质量和时限。
2. 乡村规划师应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3. 乡村规划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4. 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可给予奖励或晋升。
5. 对于表现不佳的乡村规划师,应及时进行培训和指导,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则应解除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