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有500名员工,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50人,那么按照15%的比例,该企业至少需要配备8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单位,则至少需要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则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以上规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提高,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量也会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