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数量要求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来确定的。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至少需要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选择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能够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