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要求是根据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来确定的。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至少应该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上述规定的单位外,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则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总之,根据相关法规,需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单位主要包括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至少应该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也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