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总数来确定的。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些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人需要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中央企业总公司。申请材料需齐全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将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收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注册单位的选择应根据聘用单位和个人从事的业务情况来判断,可依次选择其他部委管理的初审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或省级初审机构。煤矿安全类应选择该省煤监初审机构(如果该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