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聘于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
2.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3. 变更执业单位的,需要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 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注册需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提供申请专业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6.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的,需要持有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