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否则成绩将失效。
如果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需要重新报名参加未通过科目的考试。
例如,某报名人员在第一年通过了《税法一》、第二年通过了《税法二》、第三年通过了《涉税服务实务》、第四年通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可是在第五年,没过《财务与会计》,因此到了第六年,考生不仅需要报名《财务与会计》,还需要报考《税法一》。
也可以说考生并没有在5年之内通过全部的科目,所以第一年通过的《税法二》作废。
如果到了第六年,考生报考的《税法一》与《财务与会计》并没有全部通过,这样到了第七年,考生还需要报考《税法二》,以此类推,一直到持续的5年通过一切的科目的考试。